婚姻是真爱的产物?还是父母找到了手上炙手山芋的接盘侠?不管是谁,如果想试图隐瞒重疾情况而结婚,筑建安乐窝,除非遇到真爱,否则婚姻关系可能被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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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婚姻家庭诉讼研究会”第二十六期专期研讨“撤销婚姻纠纷婚姻无效纠纷”于年11月29日举行,参会律师们均分享了各自的案例研究成果。倾情分享、精彩解读。以下选取9个典型案例,供各位读者参考。
01婚前隐瞒重大疾病的事实,婚后可撤销婚姻并要求退还彩礼,赔偿损失。
???律师解读
是否缔结婚姻关系的意思表示应是无暇的,是建立在彼此相互了解信任的基础上,故一方当事人患有重大疾病,且该疾病足以影响另一方当事人决定结婚的自由意志或者对双方婚后生活造成重大影响,一方当事人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母婴保健法》有规定重大疾病种类;并且可要求返还彩礼和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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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敬,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高级合伙人。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毕业。
???攻防观点
原告(攻方)称:1、判决撤销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2、判令被告及其父母偿还原告支付的15万元彩礼。诉讼过程中,原告贺某增加诉讼请求:请求被告向原告赔偿损失元。
被告(守方)答辩称:1、本案的诉讼请求是离婚,理由是被告在年患××,后经治疗出院,有劳动能力,精神正常,媒人齐某才介绍被告与原告相识,因此两人结婚时被告精神正常,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有精神问题;2、原告要求被告父母归还15万元彩礼没有法律依据,且诉状上原告也未将被告父母列为法定代理人,不符合诉状书写规定;3、被告在怀孕期间在*市妇幼保健院进行检查、DNA筛查都是正常的,是原告方执意要求流产,不仅损害了被告的身体,也给被告造成了精神打击;4、婚前体检是每个婚姻当事人在进行婚姻登记时应履行的义务,而本案中原、被告均未要求婚前体检,原告有不可推卸的责任;5、被告方没有收到原告支付的彩礼。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是否缔结婚姻关系的意思表示应是无暇的,是建立在彼此相互了解信任的基础上,故一方当事人患有重大疾病,且该疾病足以影响另一方当事人决定结婚的自由意志或者对双方婚后生活造成重大影响,一方当事人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
本案中,被告婚前患有精神分裂症,该疾病属于《母婴保健法》中规定的重大疾病。被告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原告,现被告在与原告结婚登记前未如实告知原告被告患有精神分裂症,故对原告请求撤销原、被告婚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本案中,原、被告的婚姻系应撤销婚姻,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本院综合被告实际收取的彩礼数额、双方共同生活时间、被告怀孕后引产对身体损伤及被告自行承担引产费用等因素,酌定由被告廖某向原告贺某返还彩礼元。被告的父母不是本案当事人,故对原告请求由被告父母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廖某患有足以影响原告缔结婚姻意愿的疾病而未告知原告,被告廖某存在明显过错,原告贺某有权请求赔偿损失,本院酌情确定由被告赔偿原告损失元,对原告请求被告赔偿损失超过元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原型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湘民初号民事判决书,案由:撤销婚姻纠纷。
02可撤销婚姻中的重大疾病究竟是什么?
???律师解读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对《婚姻法》中关于婚姻效力问题做了变更规定:《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婚姻无效,《民法典》则修订为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民法典》虽规定夫妻一方患有重大疾病在婚前未如实告知另一方的,另一方有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撤销婚姻,但却未明确规定究竟哪些疾病属于重大疾病。实践中,法院在处理该类案件时参照的是《母婴保健法》规定的三类疾病:“指定传染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疯病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严重遗传性疾病,是指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者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后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遗传性疾病。有关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编辑
肖强,广东诚公(坪山)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多年公司法务经验,婚姻家事调解员。
???攻防观点
原告(攻方)称:原被告双方在同学聚会上认识并建立恋爱关系,被告怀孕后,双方登记结婚。婚后,女方因精神异常,被诊断为精神分裂症。随后原告在于被告家属沟通中,得知被告在十几岁时已患病,故原告起诉请求判决撤销原被告的婚姻关系。
被告(守方)答辩称:被告不同意撤销婚姻。被告在认识原告前,已经治愈了。交往时有想过告诉原告自己曾经患病,但没找到机会对原告说说。后来双方确立了恋爱关系进行交往,接着就结婚生子了。
???法院观点
被告在婚前明知自己患有精神分裂症疾病,并且多次住院治疗过,但在结婚登记时,没有将患病情况如实告知原告,致原告于起诉前一年内才知晓被告患病情况,其侵害了原告的知情权,影响了原告结婚的真实意思,且被告婚后的疾病复发等疾病状态影响夫妻双方正常的家庭生活。其提出撤销与被告的婚姻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对其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鉴于双方生育的女儿现随原告生活,庭审中,原告提出由其抚养女儿,抚养费由其自负,被告亦同意,本院予以支持。
???案例原型
广东省雷州市人民法院()粤民初号民事判决书,案由:撤销婚姻纠纷。
03如何理解《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中的“重大疾病”。
???律师解读
哪些疾病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中的“重大疾病”,目前既无明确的法律规定,也无相关司法解释。年10月新的《婚姻登记条例》施行后,婚前医学检查也由强制改为自愿。“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不再是禁止结婚的情形,而是将隐瞒重大疾病做为婚姻可撤销的法定情形之一。结合《母婴保健法》以及《民法典》基本原则和立法精神,对于是否属于“重大疾病”,应当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考察。一是该疾病是否严重妨碍结婚目的的实现,比如生育小孩;二是该疾病是否严重侵犯另一方人身权利,包括生命权、健康权、性权利等;三是该疾病是否对另一方造成了严重的现实经济压力及精神压力。
编辑
刘波,广东诚公(坪山)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兰州大学法学院毕业。
???攻防观点
攻方(原告)称:1、依法判令撤销原、被告婚姻关系;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守方(被告)辩称:未出庭未答辩。
???法院观点
本案为撤销婚姻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本案中,被告早在婚前就患有急性早幼粒细胞白血病,属于法律规定的患有重大疾病情形,且结婚前夕仍处于治疗中并未治愈,被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已履行告知义务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被告长年忍受病痛折磨,其遭遇本让人同情,但其更能够预见到结婚后也会加重原告的经济负担及精神压力,夫妻之间本应相互忠实,被告故意隐瞒的行为足以影响原告与其缔结婚姻的意愿,原告据此要求撤销婚姻,符合事实,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本院对此予以确认。
???案例原型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鲁民初号一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撤销婚姻纠纷。
04不是所有精神类疾病,都是撤销婚姻的法定理由!
???律师解读
可因对方隐瞒重大疾病而撤销婚姻的“重大疾病”是法定的。只要不是法定的几种重大疾病,以此为理由撤销婚姻都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而即使对方有法定的几种可以撤销婚姻的疾病如果对方已经婚前告知,以此为理由诉求撤销婚姻,也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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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晓燕,广东诚公(坪山)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北京师范大学毕业。心理学硕士、心理咨询师、社工师。
???攻防观点
原告请求判决撤销原、被告的婚姻关系。
被告辩称,1、自己曾经患过抑郁症及有过一段婚姻关系,自己知道自己的过往会牵扯、影响到现在及将来可能存在的恋爱、婚姻,所以,不管和谁想要从朋友进一步发展,自己都会坚决的说明此事,大约在年5、6月双方经王某介绍认识,自己也将此事告知过原告;2、双方相处3、4天后,自己提出不再进行了解,但又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