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竟遭未成年残忍杀害刑法正在纵容犯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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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月4日晚,在雷州市南兴镇市场肯麦基附近发生一起命案,一男子被三名十几岁的青年持刀捅死。


  据警方透露,受害者是四川某部队一名现役军人,被捅到动脉,已不治身亡。


  据雷州警方林警官介绍,受害者发现自己的堂妹几天不回家,当天晚上去镇上一奶茶店内找他堂妹,在客客茶奶茶店内发现自己的堂妹和几个十几岁的男男女女在一起吃东西,受害者就训起自己的堂妹来,后来以凶手发生争执被捅到心脏,当晚十点多经过抢救无效身亡。

“被捅后,他胸口一直在冒血,人已没有神志,我们一直喊他你醒一醒啊,不要睡着,他嘴巴只是嘟了一下,有点像想说话就说不出话,没有一点回应。当时,我们一直忙着按住伤口止血一边报警。”一位目击者说。

案发后,雷州市公安局迅速开展案件侦破工作。目前,个别犯罪嫌疑已归案,该案正在进一步侦查之中。针对案发的有关的传言,雷州公安局工作人员表示,案件具体详情正在调查。

又是一起未成年恶性犯罪事件

这就是我看见这篇新闻后第一反应,只是这一次的被害人群特殊。是现役军人。

据说还是四川某部队的特种兵,三级士官,参与过地震救援等行动,国之栋梁!我相信国家和法律会交还一个公道给他。可这案件的凶手,却是未成年人,那会怎么办呢?

我们今天要说的,是刑法和对军人权益的保障

说到刑法,在继续讲下去之前,需要给大多数人科普一下为什么要说的是《刑法》而不是《未成年人保护法》

《未成年人保护法》是一个纲领性的法律,多数情况下只起到一种宣传、倡导的作用,立法过于原则,倡导性条款较多,法律责任部分不完善,不具备实体法的可操作性,无法形成有效的执法体系。实践中,也没有哪个法院是仅仅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来作出判决的。——共青团中央

在本案中,有传言称:犯下如此滔天罪行的人之中,有未满14周岁者,而根据《刑法》之规定

14周岁以下,是完全不负刑事责任的,杀人放火都没事。

14到18岁之间,是部分刑事责任,但放在本案中,就算所有凶手都是14岁与18岁之间的,造成后果如此恶劣,却依旧不会被执行死刑,原因是:对于未满18岁的未成年人,死刑是绝对不适用的。这是国际公约的规定,中国也是该公约的缔约国。

半大孩子,惹不起,作为一个正常人来说,打赢打输你都划不来。

刑法中,对于年龄“一刀切”的模式真的合理吗?

首先,现在的未成年人远非无知,他们很清楚自己是未成年人,犯下的过错有《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刑法》顶着。他们确实可能难以理解自己所作所为意味着什么,但是他们知道自己不会受到惩罚。

现在有几个14岁以下的人,不知道杀人偿命这句古话?在我13岁接受初中政治教育的时候,当老师告诉我们《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刑法》的时候,多数人都早已有杀人、强奸是严重违法犯罪行为的概念,然而老师告诉我们,我们现在是不用负刑事责任的,于是我们私下开玩笑:“好,那放学了我们就去抢劫,不给抢将就杀。谁要是惹到我,也直接掏刀杀。”

却没想到,当年的一句玩笑话竟然成了如今社会频发事件。

对于此种情形,一些英美法系的国家采取了“恶意补足年龄规则”,规定10岁以上不满14岁少年为“推定缺乏刑事责任能力”,即如果缺乏证据证明责任能力的情况下,就被推定为没有责任能力,证明方法为“恶意补足年龄”。如果他们知道恶性而实施危害行为,则追究刑事责任。如杀人后的藏尸行为,贿赂证人行为,嫁祸于人行为等,具有恶意补足年龄的效力。大陆法系也有一些国家使用“辨别能力规则”来确定年幼少年的刑事责任,如依据德国《少年法院法》第3条,如果根据少年人心智和道德发育程度,在犯罪行为时能够认识到其行为的违法性,并能据此认识控制自己的行为,则具备刑事责任能力。——摘自知乎:共青团中央

在未成年犯罪,未成年恶性犯罪频发的当今,中国为何迟迟不采取相应的规则对现行法律进行调整?

一个军人,一个优秀军人,我能够想到他离去的场合可能是在战场上,或是在救援上,却怎么也没有想到,他会死在一群社会的败类上,而这一群败类,残忍杀害国家栋梁,却极有可能逍遥法外!

像故意杀人这种性质的犯罪,是无知就可以洗白脱罪的吗?即使再无知,也应该知道生命的宝贵,也应该有一丝善恶是非的观念吧。对生命的漠视,根本不是无知而是纯粹的恶。我并不相信,像这种人渣在接受了所谓教育之后就能幡然悔悟,为社会作出贡献,更有可能的是继续为非作歹,继续有无辜的人成为他们的受害者。

最后,法律的教育作用不只是教育犯罪人的,也是要教育潜在的犯罪人。试想一下,那些“心智不成熟,无法正确认识犯罪”的未成年人看到类似的新闻会怎么想?难道会想到受害者好可怜,我们不应该犯罪吗?他们首先想到的会是:“哦,原来我犯罪不会受到惩罚。”这样能起到教育的效果吗?

在屏幕面前为用“不成熟”来为这种恶开脱,希望能教育感化犯罪人的人,只不过是因为这种恶没有发生在自己身上而已。

有时只有死刑,才能让罪犯从受害者的角度去反思自己的行为,认识到生命的宝贵。有时对他们的宽容,反而是毁了他们的一生。唯有重判,才能让他们在未来的人生中更发自内心地向社会和被害人还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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